(2016)川0304执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付廷和诉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廷和,程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付廷和,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和乡。被执行人:程德林,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付廷和诉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引执行员 裴雨执行员 杨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