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新发与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发,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发,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曾华龙,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310830-3。法定代表人陈阳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新发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313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5元、执行费人民币3370元,但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6年7月21日、10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有址在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另案(2016)闽0583执1605号案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登记,但因该地块上已经建设房产,故暂不宜交付拍卖;3、于2016年8月1日将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新发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