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23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文义与新疆福海三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义,新疆福海三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339号申请人陈文义,女,汉族,1968年8月出生,住福海县。被执行人新疆福海三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海县。法定代表人李拂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义与被执行人新疆福海三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32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庆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