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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驰宇与李婧、张强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驰宇,李婧,张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王驰宇,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李婧,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张强强,男,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王驰宇与被执行人李婧、张强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九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九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