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坤林与郑亚坚、曾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坤林,郑亚坚,曾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郑坤林,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亚坚,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曾慧珍,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坤林与被执行人郑亚坚、曾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