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坤林与郑亚坚、曾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坤林,郑亚坚,曾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郑坤林,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亚坚,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曾慧珍,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坤林与被执行人郑亚坚、曾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