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颐和地产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999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颐和地产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横山集镇李陈路88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梁。原审被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颐和北街63号6楼。法定代表人:何建梁。上诉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8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的协议,虽名为履约保证金协议,实为企业之间的借贷,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重新裁定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本协议若有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本案上诉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88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