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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莘县同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许广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同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许广仁,莘县宝融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352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莘县同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莘县。法定代表人:许广仁。被执行人许广仁,男。被执行人莘县宝融塑业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潘业卿。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莘县同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许广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已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3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