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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578号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子仪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惠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系该信用社主任,住渭南市华州区城区。被告王某甲,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被告王某乙,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丙,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