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民终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向树声、冉珍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树声,冉珍后,冉珍先,冉瑞伟,向孟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树声,男,生于1963年7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代理人:赵鹏,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珍后,男,生于1968年3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珍先,男,生于1968年3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李勇,恩施市六角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瑞伟,男,生于1987年6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孟高,男,生于1955年1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上诉人向树声为与被上诉人冉珍后、冉珍先、冉瑞伟、向孟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5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向树声。审判长 段 斌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