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403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某,男,44岁,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7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萨 日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