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字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邹本民、荣成市金裕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文登市高村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民,荣成市金裕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市高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字2445号申请执行人邹本民。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金裕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文登市高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志勇,镇长。申请执行人邹本民等与被执行人文登市高村镇人民政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03)文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5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03)文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慧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