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靓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靓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6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公司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靓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缪文强。委托代理人巫梦婕,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超,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靓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辉、甘志鹏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缪文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巫梦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卡拉0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0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包括:1、《两极》、2《天涯》、3《心太软》、4《我是一只鱼》5《春天花会开》、6《流着泪的你的脸》、7《一个男人的眼泪》8《天使也一样》、9《心情车站》、10《伤心太平洋》、11《对面的女孩看过来》、12《好聚好散》、13《冰力十足》、14《挪威的森林》、15《浪人情歌》、16《白鸽》、17《一生最爱的人》、18《树枝孤鸟》、19《刀剑如梦》、20《亲亲我的宝贝》、21《明天我要嫁给你》、22《怕黑》、23《求婚》、24《其实不想走》、25《让我欢喜让我忧》、26《花儿》、27《你喜欢的会有几个》、28《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29《小酒窝》、30《一千年以后》、31《美人鱼》、32《豆浆油条》、33《木乃伊》、34《编号89757》、35《害怕》、36《精灵》、37《莎士比亚的天份》、38《突然累了》、39《醉赤壁》、40《无尽的思念》、41《不潮不用花钱》、42《距离》、43《我还想她》、44《天使心》、45《相信无限》、46《期待你的爱》、47《子弹列车》、48《她说》、49《X》、50《加油》,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上述50首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等)共计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因涉案的音乐制品与授权合同之间没有关联性,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1、仅凭原告涉案公司的授权合同和相关光碟是无法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涉案歌曲曲目是相关公司授权的曲目,涉案的作品与授权合同之间没有关联性,2、原告与海蝶公司、滚石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的相关规定也无法证明原告的授权与涉案的曲目是完全一致的,原告应当提供原版出版物一套,卡拉OK版本一套完整的资料,方能证明其具有涉案歌曲的授权;3、原告在其官网上出示关于公司取得授权音乐作品的公告中的作品库自称享有9万余首歌曲的授权,并不足以证明授权合同与涉案歌曲曲目能一一对应,故被告认为涉案的歌曲与原告提供的授权合同并没有关联性,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二、特别指出的是原告与滚石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因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对属于滚石的28首歌曲无权主张权利。三、流行歌曲经典第一、二、三辑是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认为该流行歌曲经典并非涉案歌曲的来源即母带,该流行歌曲经典是属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单方制作,是一个大规模的复制,众所周知复制必须忠实原样,否则就是篡改或再创作,流行歌曲经典第一、二、三辑已经不是一个复制的行为,而是实施了一个发行汇编的行为结果,违反了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非法出版物,收集在流行歌曲经典的50首涉案歌曲均属于境外作品。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一》、《流行歌曲经典三》,该两张专辑包含曲目有:《一千年以后》、《美人鱼》、《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害怕》、《精灵》、《莎士比亚的天份》、《突然累了》、《醉赤壁》、《无尽的思念》、《不潮不用花钱》、《距离》、《我还想她》、《天使心》、《相信无限》、《期待你的爱》、《子弹列车》、《她说》、《X》、《加油》《小酒窝》等,该出版物上记载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为上述曲目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交了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二》,其中包含曲目有:《两极》、《天涯》、《心太软》、《我是一只鱼》、《春天花会开》、《流着泪的你的脸》、《一个男人的眼泪》、《天使也一样》、《心情车站》、《伤心太平洋》、《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好聚好散》、《冰力十足》、《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白鸽》、《一生最爱的人》、《树枝孤鸟》、《刀剑如梦》、《亲亲我的宝贝》、《明天我要嫁给你》、《怕黑》、《求婚》、《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花儿》、《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该出版物上记载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曲目的著作权人。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原告对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3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原告对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5年10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深圳市部分KTV经营单位在其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录像以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0月25日,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赵桢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及其他参加人一起,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翠路10号光明广场名称标识为“靓声KTV”的住所五层“03”房间,甘志鹏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包括下列50首歌曲在内的100首歌曲:《一千年以后》、《美人鱼》、《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害怕》、《精灵》、《莎士比亚的天份》、《突然累了》、《醉赤壁》、《无尽的思念》、《不潮不用花钱》、《距离》、《我还想她》、《天使心》、《相信无限》、《期待你的爱》、《子弹列车》、《她说》、《X》、《加油》《小酒窝》、《两极》、《天涯》、《心太软》、《我是一只鱼》、《春天花会开》、《流着泪的你的脸》、《一个男人的眼泪》、《天使也一样》、《心情车站》、《伤心太平洋》、《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好聚好散》、《冰力十足》、《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白鸽》、《一生最爱的人》、《树枝孤鸟》、《刀剑如梦》、《亲亲我的宝贝》、《明天我要嫁给你》、《怕黑》、《求婚》、《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花儿》、《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参加人李林华用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现场取得流水号为N151××××0145的“靓声KTV消费账单”一张及印有“靓声KTV”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上述票据、卡片复印件附于公证书后,原件保存于申请人处,公证人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装入证物袋中并封存。2015年11月10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665号《公证书》。经庭审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50首歌曲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曲目相同。以上事实,有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一》、《流行歌曲经典二》、《流行歌曲经典三》,相关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原告提交的合法音像出版物可以证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MTV制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授权,得以其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其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光碟证明,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MTV制品的播放,侵犯了原告对该制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MTV制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人民币4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靓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一千年以后》、《美人鱼》、《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害怕》、《精灵》、《莎士比亚的天份》、《突然累了》、《醉赤壁》、《无尽的思念》、《不潮不用花钱》、《距离》、《我还想她》、《天使心》、《相信无限》、《期待你的爱》、《子弹列车》、《她说》、《X》、《加油》《小酒窝》、《两极》、《天涯》、《心太软》、《我是一只鱼》、《春天花会开》、《流着泪的你的脸》、《一个男人的眼泪》、《天使也一样》、《心情车站》、《伤心太平洋》、《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好聚好散》、《冰力十足》、《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白鸽》、《一生最爱的人》、《树枝孤鸟》、《刀剑如梦》、《亲亲我的宝贝》、《明天我要嫁给你》、《怕黑》、《求婚》、《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花儿》、《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的侵权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靓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4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深圳市靓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涛(兼)书 记 员 陈 雪 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9页共10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