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雄业化工有限公司与葛斌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雄业化工有限公司,葛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监3号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雄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万成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6573X277XX-2。法定代表人:黄跃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斌,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菲,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葛斌,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雄业化工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葛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粤0608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代院长 薛付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区君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