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696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因被告王某某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家,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余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杨昌林人民陪审员 冯 利人民陪审员 冉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家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