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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1615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井某,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井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井某支付装潢材料款3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井某在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截止2016年年初,尚欠原告装潢材料款39000元。被告井某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欠据一份,欲证明被告井某欠原告装潢材料款39000元的事实。2、与井某联系的短信记录一份,欲证明井某承认欠原告装潢材料款的事实。3、证人杨静出庭作证,欲证明被告井某欠原告装修材料款39000元及该批装潢材料均是由其经手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本院对被告井某舅舅陈长福的询问笔录及视频资料一份,陈长福在笔录中称井某现下落不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在昌图县街内经营装潢材料商店,被告井某从事装潢工程,被告井某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原告刘某处赊购装潢材料,截止2016年共欠原告刘某装潢材料款39000元,有被告井某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清楚,且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为此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井某支付装潢材料款39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井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某装潢材料款39000元。如果被告井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775元,由被告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闯人民陪审员  孙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永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