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5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65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林某,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办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巫柳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