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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3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山东联宇胶业有限公司与王效振、刘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效振,山东联宇胶业有限公司,刘丽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效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联宇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红香。委托代理人:张泮赫,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丽娜。上诉人王效振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联宇胶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效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效振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上诉人王效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李金增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