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行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庞惠、何忠君等与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惠,何忠君,张丽,杨建华,李凤英,王剑平,刘瑞霞,马新力,于亦田,曹爱玲,杨伟华,张惠祥,刘玉明,邢秋荣,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行终1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庞惠,女,汉族,1961年5月5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忠君,女,回族,1952年5月14日,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丽,女,汉族,1976年4月2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建华,男,汉族,1957年3月22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凤英,女,汉族,1941年9月18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剑平,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瑞霞,女,汉族,1963年2月14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新力,男,回族,1970年12月18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于亦田,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曹爱玲,女,汉族,1958年11月14日生,住禹王台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伟华,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惠祥,男,回族,1972年4月11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玉明,男,回族,1953年9月23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邢秋荣,女,汉族,1955年8月29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广山,主任。委托代理人代伯亮,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玮珺,该局工作人员。庞惠等14人诉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改委)信息公开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豫0211行初11号行政裁定,庞惠等14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被告开封市发改委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你们要求公开龙城御苑、三宝尚苑、幸福庄园、黄河郡小区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查询,无此文件。嘉泰北苑小区投资计划已查到,随本告知书复印给你。附:1、《关于下达“嘉泰北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汴发改投资(2011)183号;2、《关于下达“嘉泰北苑”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汴发改投资(2011)519号;3、《关于下达“嘉泰北苑”三期棚户区改造安置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汴发改投资(2013)113号。庞惠等11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查明,原告庞惠等人于2015年10月18日向被告市发改委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开封市龙城御苑、嘉泰北苑、三宝尚苑、幸福庄园、黄河郡五个小区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11月4日,被告对原告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原告要求公开龙城御苑、三宝尚苑、幸福庄园、黄河郡小区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查询,无此文件。嘉泰北苑小区投资计划已查到,随告知书复印给了原告。附:1、《关于下达“嘉泰北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汴发改投资(2011)183号;2、《关于下达“嘉泰北苑”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汴发改投资(2011)519号;3、《关于下达“嘉泰北苑”三期棚户区改造安置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汴发改投资(2013)113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5日下发了《关于对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征收范围为中山路以东、新务农街以西、自由路以南、木厂街以北,涉及被征收人及公共单位共799户。该公告附件《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显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有三宝尚苑小区、龙城御苑小区、嘉泰北苑小区。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方认为其系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但尚未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是否被安置在三宝尚苑小区、龙城御苑小区、嘉泰北苑小区尚未定论,因此,原告与要求公开的龙城御苑、嘉泰北苑、三宝尚苑、幸福庄园、黄河郡五个小区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庞惠、何忠君、张丽、杨建华、李凤英、王剑平、刘瑞霞、马新力、于亦田、曹爱玲、杨伟华、张惠祥、刘玉明、邢秋荣的起诉。庞惠等14原告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未对基本事实调查认定,上诉人作为鼓楼区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用于产权置换的安置房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是上诉人与鼓楼区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的基础,因此,上诉人与安置房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安置房是否具有合法手续直接关系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保障。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由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据法律规定补偿决定具有强制性,并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效力,不以被征收人是否签订补偿协议为转移。鼓楼区政府于2015年陆续对上诉人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的安置房源即为本案所涉的五个安置房小区,补偿决定中的安置房源具有法律效力。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所以上诉人申请涉案小区信息公开的主体适格。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开封市发改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15年开始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已陆续对上诉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书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中的安置房源明确为本案所涉安置房小区;庞惠等上诉人已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案件尚在二审审理程序中。本院认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已对上诉人庞惠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书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中的安置房源明确为本案所涉安置房小区。上诉人庞惠等有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上诉人市发改委申请获取所涉安置房小区的相关政府信息。上诉人庞惠等14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庞惠等14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行初11号行政裁定;指令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审 判 长 赵晓松审 判 员 何卫斌助理审判员 程广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