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9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进朝与赵永玲、孟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进朝,赵永玲,孟少华,冯胜利,平顶山市浩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178号原告赵进朝,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王曙光、李世永,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玲,女,1979年3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孟少华,男,1977年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冯胜利,男,1971年3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平顶山市浩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申楼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1674436Y。法定代表人潘秀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进朝与被告赵永玲、孟少华、冯胜利、平顶山市浩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赵进朝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进朝书面申请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进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赵进朝负担。审 判 长  曾庆峰审 判 员  王付增人民陪审员  李松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木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