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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678号移送部门: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一庭被执行人:郑某,男,1985年2月8日出生,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小寺村三组040438。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某罚金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郑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