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678号移送部门: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一庭被执行人:郑某,男,1985年2月8日出生,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小寺村三组040438。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某罚金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郑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