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鼎金与胡文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鼎金,胡文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粤20**民初21659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659号原告:陈鼎金,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胡文竞,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陈鼎金诉被告胡文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过程中向原告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其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鼎金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芷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