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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鼎金与胡文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鼎金,胡文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粤20**民初21659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659号原告:陈鼎金,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胡文竞,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陈鼎金诉被告胡文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过程中向原告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其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鼎金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芷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