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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正军,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2711号原告:倪正军,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桥北村谈北414号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西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潘国泉。原告倪正军与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倪正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正军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原告倪正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祎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