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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与柴东林、张志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柴东林,张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29号。代表人:胡滨,主任。委托代理人:聂瑀,该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柴东林。被执行人:张志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柴东林、张志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柴东林、张志娟下落不明,需对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因公告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蒋志坚人民陪审员  历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