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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930号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臧士国,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大伟,该联社职员。被告吴金龙,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峰人民陪审员  马宝合人民陪审员  张福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