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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顺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顺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顺雪,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顺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顺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