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8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继续与曾武权、张仁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续,曾武权,张仁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383号原告:何继续,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武权,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张仁勇,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何继续诉被告曾武权、张仁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继续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继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继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何继续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