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黄裕祥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黄埔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福州兴华兴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47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裕祥,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黄埔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4754号原告:黄裕祥,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黄埔分店,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负责人:黄焕金。委托代理人:熊蕾,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燕,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委托代理人:熊蕾,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燕,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裕祥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黄埔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裕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裕祥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裕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裕祥承担。审判员 魏文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燕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