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水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刘红亮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232号刘红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清水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刘红亮罚金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红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红亮于2016年10月24日交来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红亮缴交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