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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海军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静,刘海军,刘海彦,郭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郑静,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海彦,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文杰,男,1994年3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静、刘海军、刘海彦与被执行人郭文杰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文杰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郑静、刘海军、刘海彦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静、刘海军、刘海彦所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保杰审判员  亢亚申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宏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