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俊容与居马巴依·卡亚合买、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容,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401民初530号原告:陈俊容,女,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一团农一连土地承包户,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志,1956年6月30日,第四师司法局退休干部。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男,1979年10月1日生,哈萨克族,第四师六十一团园林三连无业人员,住。被告: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男,1979年9月14日生,哈萨克族,第四师六十一团园林三连土地承包户,住。原告陈俊容与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俊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俊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823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向原告借款823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6日,被告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为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未返还借款,被告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对原告提交的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出具的借条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该借条客观地反映了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向原告陈俊容借款823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6日,被告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为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6日,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向原告陈俊容借款823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6日.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向原告陈俊容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未返还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返还借款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向原告陈俊容借款,双方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为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提供担保,和原告陈俊容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上述合同关系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返还借款,属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823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就担保方式没有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没有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时,也没有履行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其行为也属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的请求,合法有据。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返还借款823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的请求,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返还原告陈俊容借款82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塔了木白克·卡依扎提对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居马巴依·卡亚合买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俊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亚森·亚合甫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治 尔 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