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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翠兰与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翠兰,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3965号原告周翠兰,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煤气公司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富国,系负责人。原告周翠兰与被告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1日,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同年7月9日,被告归还5000元,还剩5000元至今未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周翠借款壹万元整”,借条上加盖有被告的财务专用章。借款后,被告于2014年7月9日归还原告5000元,还剩5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归还余款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翠兰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