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方昭福与肖师育、陈荔琴、肖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昭福,肖师育,陈荔琴,肖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方昭福,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君,系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师育,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荔琴,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肖师伟,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方昭福与肖师育、陈荔琴、肖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肖师育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及肖师育、陈荔琴、肖师伟与案外人戴建华共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均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725、727号】查封,正在司法处置中。除上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