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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行审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诉申请人陕西辰宇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陕西辰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04行审212号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委托代理人张楠。被申请人陕西辰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典吹。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被申请人陕西辰宇实业有限公司西拒不履行西房执违处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5月6日作出西房执违处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5月10日送达给被处罚人陕西辰宇实业有限公司。被处罚人陕西辰宇实业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自2016年5月11日起算六个月至2016年11月10日止。而本案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1日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不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立案执行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西房执违处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宏凯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