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5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江苏碧海安全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谷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与201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谷某驾驶苏E×××××重型普通货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23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2国道路口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被害人朱某乙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朱某乙因胸、腹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谷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谷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谷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苏E×××××重型普通货车及电动三轮车(均系照片),书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朱某甲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之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谷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