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杜都因与苗雅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都,苗雅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杜都,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苗雅苓,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杜都因与被申请人苗雅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朝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杜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宏萍审判员 邢子健审判员 王亚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吉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