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某1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1,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3民初1057号原告:卢某1,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告:谢某,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原告卢某1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娟凤与人民陪审员周桂红、黄琳淇组成合议庭,由傅娟凤担任审判长,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庞翠担任记录。原告卢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1诉称,原、被告于××××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卢某2。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过共同生活后渐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志向不一,常因家庭琐事、婆媳关系等问题吵架,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卢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3、原、被告自行负责各自的债务;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原告户口本;3、被告户口本;4、原告结婚证;5、被告结婚证;6、卢某2出生医学证明;7、报警情况说明;8、民事调解笔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谢某没有书面答辩,也没有向法庭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当事人的意见和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卢某1与被告谢某于××××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卢某2。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婆媳关系等问题产生争执,进而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诉讼中,原、被告婚生儿子卢某2表示愿随原告卢某1生活。原告主张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相识恋爱,恋爱三年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因家庭琐事、婆媳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解决,导致矛盾加深。原告曾于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和好后,被告仍疏于与原告沟通,夫妻关系并无改善,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依法准许。原告诉请离婚后婚生儿子卢某2由其携带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卢某2愿随原告生活,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被告缺席庭审,本院无法查明,故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1与被告谢某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卢某2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谢某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卢某2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卢某1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市中级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0×××8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傅娟凤人民陪审员 周桂红人民陪审员 黄琳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翠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