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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小萍与李曙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萍,李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萍,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李曙光,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现羁押于武汉市汉南区第二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王小萍申请执行李曙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为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小萍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曙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曙光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将被执行人李曙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氢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何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