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商子彬与孔庆方、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子彬,孔庆方,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115号原告:商子彬。被告:孔庆方。被告: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95411729L。法定代表人:刘爱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景颐,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商子彬与被告孔庆方、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商子彬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00元冻结。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7元,合计72元,由原告商子彬负担。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