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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马雪儿与达吾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民初2936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1994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新疆伊宁县。被告:达某某,男,东乡族,1988年5月21日出生,现住新疆伊宁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以双方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洪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