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28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沈怀君、佘沛红等与刘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怀君,佘沛红,赵迎辉,赵亿豪,赵沈豪,刘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815-1号申请执行人沈怀君,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佘沛红,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赵迎辉。申请执行人赵亿豪。申请执行人赵沈豪。被执行人刘向峰,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沈怀君、佘沛红、赵迎辉、赵亿豪、赵沈豪、赵攀与被执行人刘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永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