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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市中区安悦通讯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市中区安悦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838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东,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洲,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市中区安悦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尹顺山,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鲁,男,该经营部店长。原告宋晓辉与被告市中区安悦通讯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宋晓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淑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