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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国俊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俊,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640号申请执行人何国俊,男,1985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1号楼3009室。法定代表人周仕香,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国俊与被执行人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原告何国俊与被告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签订《代理合同》已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解除;二、被告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国俊平台费五万九千八百元;三、原告何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途航在线GPS产品七十八套(其中电摩用四十台、汽车用三十八台,上述设备均包含SIM卡);四、被告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国俊违约金一万七千九百四十元;五、驳回原告何国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六十二元,由原告何国俊负担一百零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何国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国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国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4640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