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云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晖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晖,连云港云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晖。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云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272588-7,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占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沈晖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云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连云港云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玉审 判 员 胡 丹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