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702号
原告:蒋清秀,女,汉族,1968年3月3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吴焕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蒋清秀与被告吴焕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蒋清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清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蒋清秀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平
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廖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