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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3723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一龙、王美菊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一龙,王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7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438号。负责人陈胜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一龙,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王美菊,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一龙、王美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根据(2016)苏0591民特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一龙、王美菊银行存款。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