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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小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终330号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三,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抓获,同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小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豫082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小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小三撤回上诉。武陟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文太审 判 员  李艳敏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