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永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禹,男,汉族,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姜永全,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永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姜永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59677.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姜永全在全国性银行无存款,在公安部门无车辆登记,在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在证券部门无证券记载。因被执行人姜永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