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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葛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葛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财保122号申请人王某甲。申请人王某乙。被申请人葛某。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申请人葛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葛某的冀G×××××号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G×××××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继恒审判员  于景艳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