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4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杭州惠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维时科技有限公司、王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维时科技有限公司,王源,杭州惠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园,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百脑汇电子信息(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维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9层1909室。法定代表人韩遂,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辰,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源,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浙川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张辰,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惠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七楼709室。法定代表人盛惠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虹、胡高鸳,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园,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现在浙江省东郊监狱服刑。原审被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坤泰,总裁。委托代理人朱洁文,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百脑汇电子信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洁文,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杭州维时科技有限公司、王源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惠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园、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百脑汇电子信息(杭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惠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和其他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承诺就本案纠纷不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杭州惠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杭州惠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113元,减半收取2556.5元,由杭州惠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13元,减半收取2556.5元,由杭州惠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杭州维时科技有限公司、王源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来本院退费,杭州惠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