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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军与烟台市黄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烟台市黄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2005号原告:张军,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黄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办事处樗岚村。法定代表人:王执通。原告张军与被告烟台市黄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胡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健 搜索“”